章程

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协会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工作协会。

第二条本会是学生工作部下设机构成员,接受学生工作部在业务上的指导,并独立开展本会工作。

第三条本会是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校生组成的学生干部团体。

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之间的联系,广泛联络校友,凝聚校友力量,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促进校友共同进步,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。

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长安校区内(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,邮编:314408)。

第二章 职 责
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
(一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全心全意为校友服务,尽可能解决校友各种困难;

(二)通过联系校友,促进学院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政产学研合作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;

(三)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、就业推荐、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调查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;

(四)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友共同关注母校发展,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;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;

(五)编辑校友刊物,建设管理校友会网站;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等资料;

(六)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;

(七)协助学院举办校友值年返校日活动,服务校友在校期间的食宿安排

第三章 成员

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应当是具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籍的在校生或校友;承认本协会章程;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。

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;

(四)关心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,向本协会提供校友方面的信息,向本协会反馈协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,为促进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;

(五)向在校生宣传校友,推广校友网;

第九条成员清退

遇到以下情形,成员将被撤销学生干部资格:

1.被学校开除学籍的;

2.学校勒令退学或劝其退学的;

3.行为严重违背本协会宗旨或恶意损害本协会名誉的;

4.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条 机构设置:本协会设立会长、副会长、行政管理部、活动策划部、新闻网络宣传部、综合事务管理部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采用干部负责制,由会长、、副会长对协会负责。

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、副会长、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二)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及校友工作;

(三)有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和责任心;

(四)学习成绩中等以上;

(五)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。

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、副会长及各部部长均采用竞聘上岗制,结合上学年工作表现和竞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人选。各部部长在会长、副会长的领导下,具体执行各部门日常事务和工作计划。
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顾问、指导老师由校友会办公室的老师担任。指导老师除了指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外,有任免考核监督本协会全体人员的权利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校友会办公室拨款;

(二)校友或社会团体资助。

第十六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协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接受学生工作部的监督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执行机构。
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