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织章程

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会章程案

第一章
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会。

第二条本会是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会团体会员,接受浙江财经大学校总会在业务上的指导,并独立开展本会工作。

第三条本会是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,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,校友与校友之间,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之间的联系,广泛联络校友,凝聚校友力量,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促进校友共同进步,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。

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长安校区内(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,邮编:314408)

第二章

第六条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
(一)密切与广大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与母校间的情谊,服务广大校友;

(二)通过校友,促进学院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政产学研合作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;

(三)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、就业推荐、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调查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;

(四)帮助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共同关注母校发展,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 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

(五)编辑印刷校友工作资料,建设管理校友会网站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等;

(六)做好校友信息采集工作,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

(七)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,筹集办学资金;

()协助管理运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捐赠基金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凡本院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本院校友,但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,本人有意愿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各地校友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本院校友包括:

(一)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、结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等;

(二)曾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
(三)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:

凡本院校友,直接与校友会或所在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备案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,建议权和监督权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,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本会可取消或暂管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贵

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(罢免)理事,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合;

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;

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。

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工作,对校友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设秘书处,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,提出议案;

(四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、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,推荐下届理事的协商名单;

(五)选举(罢免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
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央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本会实行双会长制,由在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设执行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人。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指导本会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第二十三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工作办公室,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职责:

(一)具体经办理事会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编写工作总结;

(二)加强与各地校友组织及校友的沟通、交流、合作和联系;

(三)指导各分院校友会开展工作;

(四)协助搞好校庆活动;

(五)热情接待校友的返校、参观、访问、讲学、报告等事宜;

(六)联系、引导、鼓励校友对学院进行各种项目的捐赠;

(七)办理校友委托的相关事项,做好校友服务工作;

(八)组织编辑各类校友宣传刊物、资料,建设、管理校友会网站。

第五章 校友会分会

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校友活动的需要和校友的要求,可依校友毕业的专业,工作的地区,从事的行业等,批准设立地方校友会或校友会分会:

(一)发起成立校友会分会,发起人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获批准;

(二)校友会分会主要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由各校友会分会依章程协商或选举产生后,报本会批准;

(三)本会可授权校友会分会直接吸收会员,开展各种校友活动;

(四)校友根据本人的希望,可以参加一个以上的校友会分会,但需遵守分会章程,按规定参加分会开展的活动。

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及使用

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:

(一)学校及学院划拨专项经费;

(二)校友自愿捐助;

(三)友好人士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资助式捐赠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:

(一)组织校友返校、联谊、校友报告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

(二)编辑印刷、出版校友宣传资料校友网站建设;

(三)走访各地校友组织及校友、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的开支

(四)用于各二级学院校友活动立项、事业发展的支出

(五)日常办公费用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委托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计划财务部代管,财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二十九条以学院(包括学院所属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)为受赠人的校友捐赠,按照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》管理和使用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条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

第三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